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要求,为指导和规范新疆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环保厅积极部署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工作,8月8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 第17号)和《关于开展钢铁水泥 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165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公告》及《通知》中明确提出将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各地、州(市)要完成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同时对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作出相应核发监管要求。
下一步,环保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安排部署,有序推进新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及时调度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全面指导各地、州(市)在实施时限内完成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