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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7/5/9 11:08:37点击数(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流程说明


    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一、流程说明

    ①  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

    • 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

    • 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

    • 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②  运输者运输废物时

    • 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③  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

    • 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

    • 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

    • 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

    • 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 接受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

    • 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注:上述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二、流程示意图

    为便于描述,以下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等五联用英文字母A、B、C、D、E表示,则第一联的正联表示为A1,副联为A2,第二联的正联表示为B1、副联表示为B2。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表)及填写说明


注:附件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仅作为格式说明用,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正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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