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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 税收征管模式引热议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7/9/26 20:34:16点击数(0)

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施行,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将有法可依,也意味着施行了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同时,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新的税收征管格局。


  随着明年1月开征时点的日益临近,环保税开征已经进入倒计时。环保税法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单行税法。环保税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与此同时,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也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征收环保税,即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转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环保税法还增加了纳税人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


  要让环保税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如何把好征收关和使用关。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据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近期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已经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职责分工,为环保税的顺利开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但也正因如此,“环保税作为一个全新的税种,完全没有经验可借鉴,所以对税务部门来说还是不小的挑战,工作量也会很大。”众多业界人士指出。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其不仅在依法治国层面意义重大,也将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业内认为,开征“环保税”,将有助于转变环境保护行政机制为主的理念,解决制约环保行业发展投资资金不足、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


  而“谁污染谁缴税”“取之环保用之环保”则是征收环保税的关键所在。据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最大的挑战在于征管,污染物排放测量有复杂测定技术和整套标准,税务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就技术依据、税基确定等进行沟通、需要技术协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测定。此外,环保税的征收以排污情况及其统计数据为基准,纳税对象无法自报,税务机关无法核定,须由环保部门先对应税污染物进行核定,这就造成了核定与稽征“两张皮”现象。


  从环保税法制定审议阶段起,费改税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就一直是舆论焦点。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内化环境污染成本,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对于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预计企业负担应该基本保持稳定,但具体影响数据,还要等环保税征收条例出台才好判断,企业也在积极关注和测算中。


  但可以预见,费改税后,税收征管力度加大和“多污染多交税”的政策设计,将加大遏制企业排污力度。而从环保税征收力度来看,企业经营成本不变或者略有增加,但环保不达标或者社会公众有意见则直接关系企业存亡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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